醫療法第 85 條第 1 項確實把醫療廣告的內容限制在幾類事項(機構名稱與地址、醫師姓名學經歷、健保特約字樣、診療科別與時間、開歇業異動等)。但同條第 3 項另有規定:
「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換句話說:診所網站上的資訊,不受第 1 項那幾款的範圍限制,而是改由第 103 條第 2 項與另訂的管理辦法規範。這是條文明文寫的,不是我們的解釋。原文連結在本頁最下方。
第 103 條第 2 項列的情形是:
實務上真正要盯的是第一款。「誇張」與「歪曲事實」的範圍很寬,療效保證、絕對安全、與同業比較的說法都容易落進去。這也是我們寫醫療類文案時最先砍掉的東西。
醫療法第 85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的管理辦法,對診所網站另外規定了這些。這幾條和行銷做得好不好無關,是先決條件。
| 條 | 規定的內容 | 對你的實際意義 |
|---|---|---|
| 第 3 條 | 應將網域名稱、網址等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網路資訊內容不得登載其他業者資訊 | **改版、換網域、加開新網站都要再報一次** |
| 第 4 條 | 網路資訊之首頁,應以明顯文字聲明禁止任何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轉錄其網路資訊(網路搜尋或超連結直接點閱者除外) | **首頁要有這段聲明**,多數診所網站沒有 |
| 第 6 條 | 網路資訊內容應由醫療機構負責其正確性,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無法積極證明其為真實之內容 | **責任在診所,不在代操廠商** |
| 第 7 條 | 網路資訊所載之醫療或健康知識,應標示製作或更新日期,並加註內容來源或主要科學文獻依據 | **衛教文章要標日期與文獻來源** |
第 7 條對想做內容行銷的診所影響最大:衛教文章不是寫完就好,要標日期與依據。這反而是好事——標了之後內容的可信度比同業高,而且符合搜尋引擎對專業內容的期待。
被限制的是宣稱,不是資訊。搜尋者真正在找的多半是後者:
而且同業被同一套規則綁住,所以資訊完整、解釋清楚的那一家更容易被選。在地搜尋的競爭又比全國性關鍵字低很多,Google 商家與地圖曝光 的投報率特別高。
流程與交付物見 合作流程。文案一律由院方確認後才發布,我們不代院方承擔合規判斷。
我們熟悉的是**在有限制的情況下怎麼做行銷**,以及**去哪裡查原文**。本頁的條文都是直接調閱全國法規資料庫取得的,連結附在下方,你可以自己核對。任何說自己「很懂醫療法規、包過」的廠商,建議提高警覺。
醫療機構透過網際網路提供的機構醫療相關資訊都在管理辦法的範圍內,**社群不是法外之地**。實際認定請以主管機關的函釋與公告為準,這一點我們不替你判斷。
這裡有兩層要分開看:一層是**平台政策**——Google 禁止以任何好處換取評論;另一層是**醫療法規**對見證與推薦的態度,那需要向主管機關確認。**兩層都要過才能做。**
因為法規解釋是專業意見,不是行銷公司該給的。我們能做的是把原文與出處攤開讓你自己核對、並在執行時避開明顯的地雷。需要解釋時請諮詢專業人士。
本頁引用的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原文為準,引用日期 2026 年 8 月。法規會修正,地方主管機關也可能有額外規定,實際適用請以你的主管機關公告與專業意見為準。我們不代客戶承擔合規判斷。
資料來源
本頁依上列來源與公開資料整理。平台規則會調整,實際操作前請以各平台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如果你不確定現有的網站或文案有沒有問題,可以先讓我們看一遍。我們會指出需要留意的地方,但最終的合規判斷仍以院方與主管機關為準。
聯絡我們討論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讓顧客的每一分預算都花在刀口上,並且享受到高品質且舒適的服務。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