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屬於法規型差異,而且是本站列出的行業裡罰鍰金額最明確的一個:違反廣告相關規定可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
| 條 | 規定的內容 | 實際意義 |
|---|---|---|
| 第 21 條 |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順序是先簽約再刊登**;每一則廣告都要有經紀業名稱 |
| 第 22 條 | 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委託契約書、要約書、定金收據、**不動產廣告稿**、不動產說明書、買賣契約書 | **廣告稿要經紀人簽章**,不是業務自己做完就發 |
| 第 29 條 | 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22 條第 1 項等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罰鍰有明確金額,而且可限期改正後連續處罰 |
條文出自「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原文連結在本頁最下方。
條文用的是「刊登廣告及銷售」,並未列舉載體。廣告的一般理解是對不特定人傳達訊息——公開的社群貼文、開放的群組、對外的官網,都比較接近這個定義;一對一傳給特定客戶則性質不同。
但界線不是我們能認定的。實務上保守的做法是:只要是公開發布的物件訊息,就按廣告的標準處理——內容與事實相符、註明經紀業名稱、走內部的廣告稿簽章流程。實際認定請以主管機關函釋與貴公司法務意見為準。
這些在紙本時代還算容易控管,放到網路上之後最大的問題是『沒有下架流程』。物件成交了,官網、社群、各大平台上的貼文還在。建議把下架列進成交後的標準流程,而不是靠人記得。
既然物件廣告本身限制多,把重心放在物件以外的內容會比較有效率,而且那正好是屋主與買方在搜尋的東西:
條文規範的對象是經紀業與經紀人,而且第 22 條把廣告稿的簽章列為經紀人的責任。**建議把個人帳號的物件發布納入內部規範**,不要當成個人行為。實際的責任歸屬請諮詢法務。
第 22 條把「代理銷售」與「仲介」並列,廣告稿簽章的要求同樣適用。細部差異請以條文與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官網本身不增加風險,**沒有下架流程才會**。反過來說,官網是少數你完全控制得了的通路,比散在各平台的貼文更容易維持一致。
因為那是專業意見。我們能做的是把規定攤開、在執行時避開明顯的地雷,並把素材交給你方確認後才發布。
本頁引用的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原文為準,引用日期 2026 年 8 月。法規會修正,地方主管機關也可能有額外規定,實際適用請以你的主管機關公告與專業意見為準。我們不代客戶承擔合規判斷。
如果你想先確認現有的物件刊登與社群素材有沒有漏掉必載事項,可以先讓我們看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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