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第 23 條全文如下:
「非獸醫診療機構,不得為診療廣告。獸醫診療機構對其業務,不得登載散布虛偽之廣告。」
這兩句各管一件事。第一句管誰可以打診療廣告,第二句管廣告不能是虛偽的。就這樣。
這是本頁最值得知道的一段。兩部法律限制廣告的方式不同:
| 醫療法(人醫診所) | 獸醫師法(動物醫院) | |
|---|---|---|
| 限制方式 | 第 85 條第 1 項正面表列 —— 廣告只能登載列舉的那幾類事項 | 第 23 條只禁止「虛偽」 —— 沒有可登載事項的表列 |
| 網站另有規定嗎 | 有。第 85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管理辦法,另有備查、首頁聲明、文獻標示等義務 | 本法沒有對應的網站管理辦法 |
| 罰鍰 | 依違反條項而異 | 違反第 23 條依第 37 條處九千元以下罰鍰 |
左欄的醫療法規定見 診所行銷與醫療法。上表只陳述兩部法律條文的寫法差異,不是在說動物醫院可以隨便寫 —— 「虛偽」的認定仍然由主管機關做,而且療效保證這類說法本來就落在裡面。
實務上的意思是:你能寫的資訊範圍比人醫診所大,但真實性的要求一樣嚴。把力氣花在「把事情講清楚」而不是「講得多好」,兩邊都安全。
「非獸醫診療機構,不得為診療廣告」——這句限制的不是動物醫院,是沒有開業執照卻打診療廣告的人。實務上會踩到的通常是:
如果你是這幾類業者,這一句比第二句更需要注意。把文案改成描述實際提供的服務本身,不要延伸到診療。
獸醫師法對名稱的規定比對廣告的規定還具體。這三條的罰則差距很大:
| 條 | 條文明文寫的 | 罰則 |
|---|---|---|
| 第 19 條 | 獸醫診療機構使用之名稱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為限;非獸醫診療機構不得使用獸醫診療機構或類似之名稱 | 第 37 條:九千元以下,並得限期改善 |
| 第 31 條 | 非領有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使用獸醫師、獸醫佐名稱或類似之名稱 |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
| 第 30 條 | 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 |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
行銷上真正常見的是第 19 條與第 31 條 —— 招牌、網站標題、社群帳號名稱、Google 商家的商家名稱都算「使用名稱」。四個地方要一致,而且要和核准的名稱一致。
既然沒有可登載事項的表列,飼主真正在搜尋的東西你大多可以寫:
動物醫院的在地搜尋競爭度低於人醫診所,而飼主的選擇半徑又很小,Google 商家與地圖曝光的投報率通常是最高的一項。評論的影響也特別大 —— 見 口碑與評論管理。
**獸醫師法沒有這項規定。** 報備查與首頁聲明是醫療法第 85 條第 3 項授權的管理辦法對人醫診所的要求,獸醫師法沒有對應的辦法。地方主管機關若另有規定,以其公告為準。
條文沒有禁止陳述專長,禁止的是「虛偽」。**關鍵在於這個陳述是否為真且能說明依據** ——醫師的訓練背景、設備、實際處理的案量都是依據。但「保證成功」「絕對安全」這類說法就不是陳述專長,而是保證結果。
麻醉洗牙屬於診療行為。第 23 條第一句限制的正是非獸醫診療機構打診療廣告,第 30 條對未取得資格執行業務的罰鍰是十萬到五十萬。**這一項的風險等級和其他文案問題不同,建議先諮詢專業意見。**
因為那是專業意見。我們能做的是把條文攤開、在執行時避開明顯的地雷,並把素材交給你方確認後才發布。
本頁引用的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原文為準,引用日期 2026 年 8 月。法規會修正,地方主管機關也可能有額外規定,實際適用請以你的主管機關公告與專業意見為準。我們不代客戶承擔合規判斷。
如果你想先確認現有的網站與社群文案有沒有需要調整的地方,可以先讓我們看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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